为了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于1月26日制定印发了《云南省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按照科学规划、用养结合、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原则,明确了主管部门、经济组织、使用者等各方职责义务。
《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建立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提升全省耕地质量管理水平。
明确各级各方职责
《办法》明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信息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及时反映耕地质量变化情况,每5年发布一次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和变化情况。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配齐、配强耕地质量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保护和提升耕地质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义务,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损害耕地质量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破坏、损害耕地质量,对破坏、损害耕地质量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控告。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鼓励施用有机肥
《办法》提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作为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的重点区域,优先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退化耕地治理修复、补充耕地等项目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培肥改良土壤,提高耕地地力。
鼓励耕地使用者采用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深耕深松等培肥地力技术措施提升耕地质量。扶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对畜禽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支持肥料生产企业以畜禽粪污为原料生产有机肥,鼓励耕地使用者施用以畜禽粪污为原料的有机肥。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科学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办法》同时要求,不得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不得将城乡生活垃圾、污泥、粉煤灰等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污水和有害物质超标的畜禽粪污、沼渣、沼液;不得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可能对耕地产生污染的废弃物。
此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毁周边耕地的耕作层以及田间设施设备;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修复。
129个县完成土壤类别划定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此前在对我省“十三五”期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介绍时表示,自2016年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原则,按照“打基础、建体系、守底线、防风险”工作思路,着力摸清底数、强化监管、推进试点,净土保卫战取得积极成效。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深入推进,污染地块准入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有效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十三五”期间,我省高标准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详查,摸清了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覆盖率达到91.2%,全省连续3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
与此同时,加快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全面完成了129个县(市、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十四五”期间,我省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依法治土、科学用土、精准治污,围绕严守人居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两条底线,进一步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有序开展治理修复,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全力保障土壤安全利用。
(记者 孔垂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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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制度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坚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将耕地质量有关指标列为重要考核内容。
为了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序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作,顺利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重点任务落实。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办法》。
《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建立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提升全省耕地质量管理水平。
明确职责
《办法》按照科学规划、用养结合、综合治理、严格监管原则,明确了主管部门、经济组织、使用者等职责义务。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履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义务的同时,还要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损害耕地质量的行为。
(三)耕地使用者。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模式和技术措施,保护耕地质量。
具体事项
(一)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作为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的重点区域,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区为载体,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作机制。
(二)鼓励教学、科研、技术推广等单位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创新和示范推广,耕地使用者通过技术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肥料生产企业开展畜禽粪污利用。
(三)要求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合理利用耕地,不得损毁耕地种植条件和农田设施设备。
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意识。
(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三)强化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及时发布耕地质量信息。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